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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法院公开判决一恶势力团伙案

本报讯 12月25日上午,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判决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该案由“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判。

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东明知其经营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为了争夺对此小区的物业管理权,意图通过控制门岗、物业办公室等区域,进而控制整个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在被告人陈某东的领导下与被告人谢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在该小区寻衅滋事。该团伙为壮大声势,纠集被告人李某等五人积极参加寻衅滋事犯罪。九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小区业主服务中心正常工作秩序和该小区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查明,该小区与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已届满,小区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了解聘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决议。为了争夺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权,被告人陈某东伙同被告人秦某等人多次至该小区物业办公室门前,欲持剪刀剪断办公室链子锁时被该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报警阻止。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东为震慑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伙同秦某等20余人到该小区,意图恐吓业主,达到控制小区的非法目的,后该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志报警,被告人被迫离开。同年10月,被告人陈某东多次对该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恐吓、辱骂,并用高音喇叭循环播放威胁性语言等进行恐吓、滋扰业主。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导致该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某心脏病突发被120急救的严重后果,同时严重影响小区业主正常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东纠集多人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张某等人参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也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滕以庆 宋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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