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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出台国内首部区级油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

◆明确区分管道外部保护和本体保护职责◆该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各方责任

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工信、市场和质量监管、安监、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大功能区、镇街的属地管理责任

形成联动机制

形成了工信、市场和质量监管、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改变了以往单一部门执法震慑力不足的局面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隐患整改不力、抗拒执法检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曝光,纳入“黑名单”,公安、检察机关约谈企业负责人

严格监管责任

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由检察机关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依法追究刑责  本报讯 日前,新区出台《青岛市黄岛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监管对象,明确了监管责任,弥补了法与法之间的缝隙,成为国内第一部区级层面针对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区分了管道的外部保护和管道本体保护职责,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区工信、市场和质量监管、安监、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大功能区、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理顺了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形成了工信、市场和质量监管、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改变了以往单一部门执法震慑力不足的局面。《办法》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并维护所辖管道地理信息系统,与区管道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并对其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同时,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组建专门巡线队伍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明确对巡护人员的巡护方式、步骤、频次、内容以及信息传递、发现隐患的处理程序、奖惩措施,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对管道的外部管控和巡护管理,一旦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则依法加强对管道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监督检查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查处相关管道检验检测机构和管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区城市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查处在管道的保护范围内特定的施工作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停止违法施工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促其改正。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在埋地管道上方的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管道企业应先行制止和处理,并及时向属地大功能区、镇、街道、区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由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方面,区安监执法、市场和质量监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大功能区、镇、街道应当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参与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对于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行政指令、抗拒执法检查或发生管道安全责任事故的管道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计入企业诚信档案,纳入“黑名单”,由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对不认真履行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由区检察机关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办法》已下发至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丁大千 田增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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