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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本报讯 记者从区人社局获悉,日前,根据省、市工伤文件要求,新区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新待遇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我区661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待遇共计61万已全部补发到位。

据了解,调整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1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完全护理依赖245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964元,部分护理依赖147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的标准。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张 静 李明奎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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