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我国于明年起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3日宣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出台的《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电解铝企业上年用电实际水平,分档确定电价。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执行正常的电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13800千瓦时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同时,要求各地规范电解铝企业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行为。铝液电解交流电耗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或未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不得与电力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不高于每吨13350千瓦时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两部委指出,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目的是加快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减少资源过度消耗,促进电解铝行业结构调整。“下一步,将适时在其他行业推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制止一些地方擅自提供优惠电价保护高耗能企业或落后产能,通知要求各地不得自行降低对电解铝企业的用电价格,已实行电价优惠的应立即纠正。同时,要严格执行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减免。(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更多 往期报纸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青岛西海岸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