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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迎首次大修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有待破解

23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最后修订的,而且它是一部“民告官法”。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颁布、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这次对这部法律的大修,是颁布至今23年来首次启动。更值一提的是,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民事和刑事诉讼法都已经历了两次大的修订,唯独行政诉讼法还保持着当初的面貌。

行政诉讼法大事记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行政诉讼法,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分别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期间、诉讼费用等12方面问题作出规定。

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就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当事人、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与期间、其他等7个方面问题作出规定。

行政诉讼法出台后,10多年里催生了4部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律: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布,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过,该法就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通过,该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作了全面规定;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就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范围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试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的管辖制度。

问题

“民告官”门难进,基层法院受制地方

数据显示,2012年在全国法院审结的128600多件一审行政案件中,涉及行政管理领域的有70多件,比较多的是告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这部法律实施23年以来,“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大“顽疾”。

“立案难”即民告官的门难进。2011年,全国以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结案的行政案件,占全部一审结案总数的7.8%,是民商事案件的7.8倍。

其次,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其司法公信不彰,导致行政诉讼畸高的上诉率、申诉率、上访率。与此同时,进京上访数量持续走高,2011年全国行政一审收案数量仅占总数的1.8%,但当年到最高法院登记申诉上访的行政案件,却占全部申诉上访案件的18.5%。最高法某法官曾坦言:“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成为普遍现象,基层法院的一审功能几乎形同虚设。

专家

破解立案难,应打破地域管辖规则

随着“民告官”案件近年来的增多,“民不跟官斗”的传统思想被逐渐打破。

但“民告官”遭遇到一系列的问题,这和地方政府的干预影响有很大的关系。事实上,一个普遍问题是法院不敢、不愿直接判政府败诉,因而积极动员公民一方将案子作撤诉处理,以规避判决,主要是规避做出政府败诉的判决。

另外,现行法律本身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管辖权”问题。

许多学者认为,管辖问题将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吕立秋呼吁,行政诉讼法修改应有重大突破,“希望能打破这种地域管辖的规则,比如说行政机关在北京,不一定原告就必须在北京起诉,它可以选择其他地域起诉,在实务界都希望能够便利原告、便利立案,这样一种便利的管辖规则,能够破解立案难这样的难题。”

建议

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重新划定边界

2011年,全国行政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比例是7.8%,同比是民商事诉讼案件的7.8倍。原告胜诉的比例不足10%,同期行政案件上诉率达到72.85%,申诉率更是达到8.5%,均远高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诉率。

通常,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不属于受案范围。地方政府的土政策、越权错位的红头文件侵犯公民的自身权益,能不能告,一直有争议。现行行政诉讼法列举了8类应受理的案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认为,行政诉讼法修改应扩大受案范围,“可以立案的,除了这8项以外还多着呢,我们叫作灰色地带,所以从行政诉讼法产生的那天开始就产生这个问题,后来司法解释说,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都可起诉,但‘下列行为不能’,这样列举式的否定就把可以肯定的范围扩大了。”应松年说。(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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