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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一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本报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新区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持续加大,坚决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铁腕重拳”整治,“零容忍”执法。日前,新区今年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华经营的青岛某压花模具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非法向外界排放污水。2017年5月,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珠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模具制造(含电铸工艺)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其违法行为做了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人员现场采集水样,并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对水样检测分析,厂区墙外排污口排放污水中总铬的浓度为96.4毫克/升,镍、铜的浓度分别为25.5毫克/升、127毫克/升,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我们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翠华告诉记者,被告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全部费用,其积极赔偿的行为能够保障被损害的环境资源得以及时修复,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被告单位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40032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据区法院副院长钟大年介绍,该类案件审判的难点在于赔偿数额的计算与赔偿数额的认定,该案由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本案采信了山东大学教授的专家评估意见,该意见经法庭质证,作为了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最终判决由污染单位承担相关生态修复及评估费用。

该案的审理及公开宣判,对于震慑各种污染环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环保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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