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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铁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聚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

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此次条例为什么修改?修改了哪些内容?将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起到什么作用?

突出政治性

党纪处分条例是规范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上次修订是2015年,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修订的内容来看,新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进一步突出政治性。

首先,体现在总则中的3处增写——

增加指导思想,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写“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增写“四个意识”,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其次,体现在对政治纪律的着重补充完善——

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这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新修订的条例作出的以上规定,有利于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与此同时,在政治纪律部分,为了维护民族团结稳定,新条例要求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为了坚定党员理想信念,新条例新增一条,对党员信教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彰显时代性

在新时代,要贯彻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打赢脱贫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要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都离不开坚强的纪律作保证。

新修订的条例紧扣党在关键历史时期的新使命新要求,作出了许多体现时代性的新规定。

致力于坚持新发展理念,在工作纪律中,增加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致力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在群众纪律中,增加了在扶贫领域有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将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列为2018年的重点工作。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已经分四批公开曝光了28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条例从重加重处理的条款,为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再次敲响了警钟。

致力于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新增了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强针对性

7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18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68.3万件次,立案30.2万件,处分24万人,包括28名省部级及以上干部。

针对反腐败的形势任务,新条例规定了要重点查处的三类腐败案件,即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近年来,一些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暴露出来,新修订的条例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

比如,组织纪律部分,针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廉洁纪律部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强化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

工作纪律部分,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生活纪律部分,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还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凝练为纪律规定,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新修订的条例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同时,适应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增加了多处纪法衔接的规定。

比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施行必将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以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思路举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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