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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与人冲突纵火报复获刑

本报讯 “我现在很后悔,不该一时冲动,意气用事。”拿到判决书的瞬间,高某后悔不已。据悉,因放火未遂,高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5月的一天傍晚,高某与朋友在酒吧内喝酒,因酒后与店主发生争执,高某产生了放火烧店的想法。于是高某离开酒吧,到加油站购买了约1.7L的汽油,并将其盛放于一个玻璃水瓶内,然后返回酒吧,持汽油及打火机至吧台处,洒出少量汽油,但未及点火便被店主及时发现并制止。

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高某虽未点燃汽油,但在刚要点火时被人发现,其行为已达到侵害法益紧迫程度,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的犯罪未遂,遂以放火罪(未遂)依法提起公诉。近日,高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与人相处要多一点宽容,发生纠纷要懂得理性谦让,以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不要冲动鲁莽,更不能以极端行为进行发泄报复,否则终将害人害己。(滕以庆 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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