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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 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发布

协管不得超城管在编人员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层面首次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出专项部署。

城管主要职责范围划定

根据《意见》要求,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协管数量禁超执法人员

《意见》要求,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

协管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意见》提出,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识统一。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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