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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收入就不赡养?法院:照养不误!

本报讯 近日,黄岛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当事人杨大爷在2001年丧偶后便给两儿子分家,且约定俩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元”。后杨大爷因为旧城改造获得部分赔偿款,且每月都有养老金,便不再让儿子支付赡养费。但随着杨大爷迈入古稀,身体健康每况愈下,便要求儿子们继续支付赡养费,却被对方以“你有积蓄、有收入,且已再婚”而拒绝。为此,杨大爷向黄岛法院起诉,要求儿子们每月支付赡养费。

庭审过程中,杨大爷的两个儿子称父亲每月有近3000元的养老保险金收入,且父亲再婚后,再婚妻子的外甥一直在父亲家居住,花销均由父亲支出。而儿子们自身收入不多,故只愿意在生活上轮流照顾,拒绝支付赡养费。因调解未果,最终黄岛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结合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杨大爷及其两个儿子的收入和支出等情况,综合判令两被告每月分别向杨大爷支付赡养费500元。

近年来,黄岛法院建立了“快立、快审”机制,且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在获得财产后不再赡养、扶助老人的案件,将调解贯穿于案件的审判始终,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尽可能地让家庭重归和睦,让亲情永不落幕。(滕以庆 赵凌志)

小贴士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涵盖经济上扶助、精神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等各个方面,且不以父母有收入和父母再婚为前提。

本案中,两个儿子除应在今后的生活中按时向杨大爷支付赡养费外,还应当在日常生活及精神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此外,本案有部分矛盾是因杨大爷再婚而引起,再婚可以解决老人丧偶后在生活、情感上的痛苦和无助,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可以减轻老人日常对子女的依赖,缓解子女在老人赡养方面的压力,但这并不代表子女可以不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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