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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没交承包费还想优先承包?

法院判决被告将鱼塘归还村委会并支付承包费用14000元

黄岛区某村王港(化名)于1992年承包了村里的五个鱼塘,合同到期后,从1998年3月份至今未交承包费,协商无果村委会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将五个鱼塘归还给村委会并支付鱼塘使用费。宣判后,王港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决。

十余年未交鱼塘承包费

1992年王港承包本村村委会所有的五个鱼塘,承包期限为五年,王港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5000元。双方合同中规定:合同期满时,如村委会再发包,同等的条件,王港有优先的承包权利。合同期满,王港若继续承包,经村委会同意,需重新签订合同。

1997年9月1日合同期满后,王港继续占用使用上述鱼塘至今。期间,为让王港归还鱼塘,村委会两次起诉王港,期间双方达成过和解。2012年,村委会又起诉请求王港归还鱼塘;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并清除鱼塘地面附着物等。而王港称其优先承包权,要求继续承包,不同意村委会的请求。

判决归还鱼塘并付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鱼塘承包合同的约定,王港承包鱼塘期限至1997年9月1日。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由于双方已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王港若继续承包,经村委会同意,需重新签订合同。王港没有证据证明村委会准许其继续使用诉争鱼塘,他在向村委会缴纳至1998年3月17日的鱼塘使用费后再未缴纳过鱼塘使用费,在村委会向本院提起要求被告返还鱼塘的诉讼之时,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事实承包关系解除。

黄岛区人民法院遂一审判决王港将五个鱼塘的地面附着物自行清除、将最北侧鱼塘内的鱼类等养殖物自行捕捞完毕,将该五个鱼塘归还给村委会并支付鱼塘使用费14000元。宣判后,王港不服,向青岛市中级法院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王港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村委会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张照坡介绍,合同于1997年9月1日期满后,双方未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王港继续使用涉案鱼塘至今,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村委会有权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他支付承包费、归还鱼塘、恢复原状。“关于王港主张的优先承包权,村委会曾分别于1998年3月、2011年7月两次起诉王港,但他仍未及时缴纳拖欠承包费,也未与村委会签订新的承包合同。这种情况下村委会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滕以庆 丁德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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