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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坝两池引纠纷法官巧分补偿款

两位参池承包人最后平分了坝体补偿款

共用一个坝体的两个海参养殖池分别归于张原(化名)和刘旭(化名)名下,两人三年内相安无事。2010年,因董家口港区征用该片海域,两个海参养殖池面临拆迁。然而,9万余元的补偿款却被大海参池主人张原领走,刘旭一怒将张原告上法庭。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两个海参池共用一坝引起的纠纷。

两个海参池共用一坝体

2002年,养殖户宋开(化名)建造了大小两个海参养殖池,两海参池共用同一坝体,大池子在里,小池子居外。

2007年4月,宋开将大海参池转让给了张原,小海参池转让给了刘旭。

宋开、张原、刘旭三人当时签订的协议规定:刘旭海参池中通往张原海参池中的管道,其不得以各种方式破坏及堵塞,大小池内现有物品各归其位。

咋领补偿款双方起争端

张、刘两家承包海参池三年时间里都相安无事,但三年后,他们的关系却发生了变化。

2010年,刘旭和张原所使用的浅海岩礁被董家口港区占用,二人的海参池等得到了相应补偿,但由于双方对坝体的归属存在争议,只是对坝体赔偿数额共同签字予以确认,之后也未再进行协商。经确认,坝体共为452.76立方米,应获补偿款为90552元。之后,张原单方支取了全部补偿款。

由于张原、刘旭对坝体的归属未达成协议,刘旭遂诉至黄岛区人民法院,以坝体为二人共有为由,要求张原返还其坝体补偿款的一半即45276元。但张原不同意,同时以刘旭海参池内管道应归自己所有为由,反诉刘旭要求其返还管道补偿款29760元。

两项补偿款都要分清楚

法院查明,29760元的管道补偿款已由刘旭单方领取。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旭和张原从宋开处受让海参池时,两个池子共用一面坝体,且在签订的协议中有关坝体的归属并未做出说明。“该坝体应为二人共有,由坝体被占得到的补偿款自然应由二人平分,张原应返还刘旭坝体补偿款45276元。”审理该案的法官李波告诉记者,管道虽在刘旭海参池内,但张原购买的海参养殖池不仅应包含海参池本身,亦应包含管道等辅助设施。“据此,法院判张原返还刘旭坝体补偿款45276元,同时依法判令刘旭返还张原管道补偿款29760元。”(滕以庆 丁德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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