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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启动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预计明年年底前完成出证工作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不予登记

本报12月25日讯 记者今天从黄岛区房管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黄岛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于日前全面启动,目前已完成对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了政策、事例培训,12月底将选择条件成熟的乡镇先行试点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测绘工作。

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和保障广大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房屋权属纠纷的重要手段。记者了解到,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黄岛区政府于今年5月份召集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区)分管负责人、镇村办主任、国土所所长,专题召开了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并委托中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此外,为让镇村两级干部详细了解工作程序和方法,黄岛区房管中心又从今年12月16日起,采取轮流培训的方式,通过通俗讲解、例证分析、深入探讨、现场答疑等方式,对全区19个镇(街道、区)镇村干部进行了轮训。

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有关意见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发证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一致原则,按照调查摸底、测绘量算、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等基本步骤进行。同时,农村房屋发证严格依照申请、受理、公告、审核、载簿、发证等程序办理,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共有人)、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有关规划、建设证明、四至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此外,黄岛区房管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大家,在八种情形下,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对房屋进行登记。包括: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2.房屋权属有争议的;3.属于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4.经安全技术鉴定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5.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的;6.属于租赁土地上的房屋;7.房屋已灭失的;8.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登记规则》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下一步,工作人员将逐步完成入户调查及房屋现场测绘平面图、填写房屋登记申请表等工作,审核、公示、登记和房屋平面图绘制、面积计算等内业工作也会逐级开展并上报。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黄岛区各镇(街道、区)预计将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材料的收集移交工作,2014年9月30日前,各测绘企业完成出证前所有准备工作,2014年年底前完成出证工作。(徐升升 毕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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