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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日消费者投诉

多部门联合开展3.15宣传活动

本报讯 3月15日,黄岛区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联合有关部门举行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宣传活动”。工商、盐务、药监、移动公司等40余家单位、企业人员参加了现场活动。

(培珂 李亮 海虹)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月启动

本报讯 从3月15日起,开发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开发区内30多家金融机构将在其营业网点,向市民宣传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金融问题。

(王璇 耿德珉)

3.15消费者维权宣传走进灵珠山街道社区

本报讯 3月15日,灵珠山街道办事处走进社区,为辖区居民举办了以“消费与安全”为主题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该街道工作人员利用设置宣传展版、发放维权指导手册等形式,向消费者普及了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介绍了各种维权渠道及方法;为社区居民讲解并鉴别真假食品、药品,如何通过外包装识别假冒产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咨询,让居民了解了不安全食品的危害。

(王璇 徐立金)

区消保委2013消费警示:

(接上期)

消费警示六:假期旅游出行,谨防消费陷阱

假期旅游受到很多市民青睐,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谨慎挑选旅行社。消费者要了解旅行社的资质,查看旅行社是否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最好选择一家证照齐全、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另外,签好旅游合同;把好景点购物关;妥善保管好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

消费警示七:商家促销花样多,节日购物需理性

每逢节假日,各商家都喜欢推出打折、返券等各项优惠促销活动。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节日期间购物要理性,对打折、返券促销活动要理智对待。对于商家的口头承诺,尽量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标注下来,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确定责任。

此外,还要注意模糊宣传,注意商品标价,注意购物券期限,注意三包责任。

消费警示八:应谨慎办理预付消费卡

近年来,许多商家为招揽客户和促销,纷纷推出“会员卡”、“贵宾卡”、“打折卡”等预付式消费卡,“办卡消费”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实惠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隐患。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办理各种消费卡、会员卡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理性看待办卡消费,不要听信促销者的一面之词,盲目办卡;2、要注意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3、要看清限制条件;4、要签订书面合同。

消费警示九:网购交易难监管,谨慎消费防诈骗

网络购物因便宜和便利备受消费者欢迎,但因为网络市场监管难,再加上网络商家诚信度参差不齐、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网购纠纷时有发生。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尽量选择有一定规模并且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站商铺购物;2、注意店铺信誉;3、注意虚假宣传。

此外,还要注意收货签字,注意保留凭证。

消费警示十:若公里数为零,可能是翻新车

近几年,汽车类消费纠纷呈上升态势,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选购新车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办完手续后提车时,要认真对照车辆的说明文件,检查车辆的相关配置是否符合资料上的型号和标准;2、新车是指厂家刚生产出来的车,并不是公里数为零的车就是新车,新车的公里数是不可能为零的,如果购车时发现新车的里程表是零,一定要小心,很有可能是翻新车。

(李亮 海虹 正华 杜虹)

图片说明

①3.15活动现场,工商工作人员接受市民咨询。②志愿者为市民讲解金融知识。③银行工作人员为市民讲解如何辨别人民币真假。

购房起纠纷十万难退回投诉解难题定金被追回

【案情介绍】

2012年11月19日开发区肖女士到区消保委反映,她2012年7月16日与青岛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打算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并按《协议》缴纳定金10万元,按《协议》约定:“该房屋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肖女士通过到现场调查,推测今年不可能交房,因此拒绝与开发商再签订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要求终止所签《认购协议》,退回已交的10万元定金。开发商以肖女士违约为由,拒绝退换10万元定金,双方争执很久没能解决此问题,肖女士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到区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受理此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约谈房地产开发商公司负责人,调查了解该商品房的真实情况,同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了解要求退款的真实要求,走访咨询商品房管理相关专业人士及法律专家。

消保委认为: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给肖女士所购商品房的相关真实情况,所签订的《认购协议》缺少签字盖章等必要的法律手续,属缺少法律效力的《协议》,同时指出消费者肖女士在选购商品房时,缺乏慎重,没能认真咨询审阅《认购协议》各条款,草率签字,也应有一定的责任。

据此,消保委指出双方在此次商品房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有关法律条例耐心的说服教育引导开发商,最终开发商同意退还肖女士所缴纳的购房定金10万元,双方在《投诉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山东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本案中,开发商为能提供肖女士所购房屋交付时间的真实情况,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缺少必要的法律手续,可视为无效协议,根据以上规定,开发商应当退还肖女士所缴纳的购房定金10万元,肖女士的投诉要求是合法的。

【消费提示】

1、在选购商品房时,要选择信誉好的开发商,认真审阅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并详细了解购房程序和须办理的手续。

2、要认真审阅所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对涉嫌霸王条款有权拒签。

3、保留好所签协议合同及交款票据,要将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上。

办卡容易退卡难 美容服务总遗憾

【案例简介】

2012年8月5日,开发区刘女士到开发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她从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先后在开发区一家全国知名的连锁美容院办理了各种美容美体保健卡9张,共计1.6万元。2012年7月在做激光美容时,服务人员不慎将她左眉骨部位烫伤,经治疗后,烫伤处留下明显疤痕,并造成部分眉毛无法长出。虽美容院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但给刘女士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刘女士提出了,终止该院提供所有服务项目,退还所有卡上剩余款额1.5万元,赔偿损失2000元的要求。美容院以各种理由迟迟拖着不办,刘女士感到十分无奈,于是到区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受理投诉后,随即开展调查调解工作,听取和查阅刘女士的陈述及病例,并咨询了相关的专业人士,约谈了美容院青岛片区的负责人,同时审阅了该院的相关资质,向美容行业的行政监管部门进行了咨询。

消保委认为:刘女士在接受该美容院提供的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因服务人员专业技术差,服务水平低,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美容时对刘女士的身心损害,美容院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刘女士提出的终止美容服务、退卡及赔偿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经消保委反复耐心的说服教育,美容院最终同意退还刘女士所有卡上剩余的1.5万元,并赔偿2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的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本案中,因美容院的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缺陷,造成对刘女士的损害,根据上述法律、条例,刘女士提出的终止美容服务、退回卡上剩余的款额,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消费提示】

1、接受美容美体、保健服务时,要选择信誉好、资质高、手续全的店家。

2、一定要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尤其要明确无效后的责任担当和赔偿(补偿)等关键事项。

3、要区分医学美容与生活美容实质不同,不要被试用、试做、免费、优惠、赠送等宣传所诱惑。 (张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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