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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开发区民政局了解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标政策已经落实。

据悉,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人每年16380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3104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9828元。

从2012年10月1日起,分别提高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年 8208元、7788元、7656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4116元。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八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增发生活补助金600元。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3420元。同时,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改嫁妻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

此外,开发区还将在国家、青岛市提高定期抚恤标准的基础上再为部分优抚对象提高20%。 (庄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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