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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节选)

(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5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起施行)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制作、销售丧葬祭奠使用的“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焚烧各种丧葬祭奠物品;

(三)在公共场所抛撒各种丧葬祭奠物品;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丧葬祭奠迷信物品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对在山头、绿地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环卫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对在道路、广场、居民楼院等场所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在殡葬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殡葬管理机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依法上缴国库。

第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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