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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拟调至每月5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增加反避税条款

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 (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

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同时,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增加反避税条款健全税收征管制度

目前,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同时,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此外,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专项扣除项目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有利于税制公平。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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