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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十大特点 这些伎俩须当心

鉴于非法集资对社会危害巨大,相关部门对非法集资保持“高压”态势。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总结出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提醒广大公众注意防范。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部分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虚假或夸大项目,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不订立保险合同,其经营主体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可能诱发诈骗行为。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

(九)“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特点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的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某些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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