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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入户走访调查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视情开展入户走访调查,排查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入户走访调查由公安机关和属地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承担。入户走访调查时,民警应穿着制式服装,其他走访人员佩戴专门工作标识牌,走访人员应文明用语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二、走访调查内容包括:对住户、单位核查登记人员、房屋等信息,排查安全隐患。

三、被走访调查的住户、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走访调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整改,并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公安机关和属地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应对走访调查中收集的资料、信息保密;工作失当或故意泄露相关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逃避、阻扰走访调查的住户、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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