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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出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新规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新区人社局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区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青岛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中,对暂不具备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今后不得补缴。

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按青岛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变更参保险种的,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20日集中办理。在新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交通银行社会保险代扣代缴经办网点(西海岸新区紫金山路38号二楼交行窗口、琅琊台路93号交行)办理。已在青岛农商银行办理代扣代缴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先到户口地街道社保中心和人力事务中心办理停保,再到交通银行申请变更参保险种。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青岛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一年后,申请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受集中办理期的限制。

据悉,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办理参保手续当月之前的六个月内,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中断期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原规定中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自其提出补缴申请当月三年内,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于2018年1月1日废止。)(张静 宋春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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