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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禁止违规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告

截至目前,我区现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有十九个(详见附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青政发 〔2012〕 43号)“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房源由住房保障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优先面向用地单位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配租,配租后如有剩余房源,由住房保障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所有房源应当一并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或部分处置。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内,因单位资产处置等情况确需整体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改变原用途,应按规定和约定继续出租。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的规定,上述项目如需租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租住。

特此公告。

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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