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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出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

本报10月15日讯 今天,记者从黄岛区发改局获悉,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减排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9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办法》规定,黄岛区节能减排项目要想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必须具备五方面的基本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已经竣工投产,实施取得显著节能减排效果;项目单位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且无节能减排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项目所在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能准确核算节能效果;企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对实施的项目能够进行财务专项核算。

对于奖励的范围和标准,《办法》分七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就项目而言,对于年内开发、创建的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就企业、单位而言,对当年列入国家、省、青岛市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等推广目录的企业,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省和青岛市级的奖励10万元。对年内创建的国家、省和青岛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环境友好工业企业(园区)、清洁生产企业等相关循环经济荣誉称号的,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省和青岛市级的奖励5万元。

据黄岛区发改局工作人员介绍,本《办法》中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新的《办法》对节能技改项目、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节能技术产品设备、循环经济荣誉称号等奖励的范围及标准进行了详细规范,对项目单位提报的申报材料提出了严格要求。同时,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等程序进行严格规定。该办法将进一步加强新区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上的规范化运作。”发改局工作人员表示。

(范琪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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